2013年4月12日,我所与济南民泰煤矿有限公司成功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,这是自律师及律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以来我所首个商标代理业务。
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,社会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,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专业性要求也不断提高。为了贯彻落实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》关于研究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相关制度的部署,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职能作用,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部共同努力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对《商标代理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取消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,明确律师事务所 为商标法律服务主体之一。为进一步细化《商标代理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,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,2012年11月6日,司法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《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截至2013年4月2日,经商标局审核,共有7846家律师事务所符合备案要求。我所总部和淄博分所经申请同时符合备案要求,都具备了商标代理机构资格。这不仅扩大了我所业务开拓的领域,并且带动了我所业务发展更加多样化。